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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年齡家說》的權道論——以尊王與蠻橫之關系為中間
作者:金東敏(韓國成均館年夜學)
來源:《中國哲學史》2025年第4期
摘要:王夫之《年齡家說》旨在通過對胡安國《年齡胡氏傳》的本源性問題進行批評性的剖析,以闡明《年齡》義理的本質。王瑜伽場地夫之試圖提醒《年齡胡氏傳》中隱躲的問題本源以及是以導致的對義理的誤解。他特別關注“尊王”與“蠻橫”的關系及作為《年齡》義理的蠻橫。胡安國認為“尊王”與“蠻橫”是對立的關系,強烈否認蠻橫。王夫之主張二者彼此補充,且互為對方存在的依據與基礎,將二者連接為互補關系的關鍵在于“權道”。《年齡家說》恰是通過“權道”提醒《年齡》的義理實質。
關鍵詞:王夫之《年齡家說》《年齡胡氏傳》尊王蠻橫權道
王夫之的《年齡》學著作包含《年齡稗疏》《年齡家說》《年齡世論》和《續年齡左氏傳博議》四種。此中,《年齡家說》展現了王夫之家學的面孔。該書旨在通過批評性地剖析胡安國《年齡胡氏傳》所觸及的最基礎問題,試圖闡明《年齡》義理的本質。在《年齡》學領域,盡管《年齡胡氏傳》有很年夜的學術價值與影響力,但王夫之卻意識到,幾乎沒有學者能夠準確地掌握此書由于其學問與時代的局限性所引發的諸多問題。[1]
自宋代以來,《年齡》學界“遂獨用安國書,漸乃棄經不讀,惟以安國之《傳》為主。當時所謂經義者,實安國之《傳》義罷了。”[2]胡安國的著作雖然享有絕對的位置,但其政治觀點過多地反應在解讀中,這被視為最年夜的問題。“其書作于南渡之后,故感謝時事,往往借《年齡》以寄意。不用逐一悉合于經旨。”[3]甚至有人批評道:“《年齡》雖列在學官,實以胡《傳》當一經,孔子特擁其虛會議室出租名罷了。經義之荒,又何足怪乎!”[4]這表白胡安國的解讀已與《年齡》的本意相往甚遠。
明清時期雖有較多針對胡安國的批評性著作問世,但年夜多只集中在文章或字句的謬誤上,并未對胡《傳》中的本源性問題進行深刻剖析。但是,王夫之的《年齡》學則展現出完整分歧的面孔。“王氏平生,自少及老,收支《年齡》,未嘗間斷,疏證以征其實,論說以發其微,躬行以踐其義”[5],王夫之試圖提醒胡《傳》中隱躲的問題本源,以及由此導致的對義理的誤解。
王夫之認為最年夜的問題是胡安國對“尊王”與“蠻橫”關系的曲解解讀。胡安國基于其個人的政治經驗,將《年齡》的義理及幻想———尊王,與現實中的統治主體———霸者的蠻橫,視為不成并存的對立關系。王夫之主張二者不成朋分且相輔個人空間相成,“蠻橫”同“尊王”皆為《年齡》義理,因為“尊王”只要通過“蠻橫”才幹在現實中實現,而“蠻橫”若沒有“尊王”的名分,則無法獲得正當性。王夫之為論證二者不成朋分的互補性所提出的概念即是“權”或“權衡”這一權道。“圣人酌權以立萬世之經”[6]是王夫之對其所主張的權道的簡潔表達,而《年齡家說》也可以說是一部通過此權道闡明《年齡》義理實質的著作。
一、胡安國的兩種政治偏見:憤怒(激)與懷疑(疑)
王夫之承認胡安國在收拾和綜合《年齡》體系中的貢獻,但他也指出由于兩個政治緣由,胡安國的《年齡》解釋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起首是由于對特定對象的感情所引發的“憤怒(激)”;其次是因時代佈景而產生的“懷疑(疑)”。二者皆是由他的個人經歷所產生的政治偏見。正因為胡安國將這些偏見作為判斷《年齡》記錄事務的標準,也導致了他的解讀不成防止地掉往了公道性和客觀性。
第一,是對王安石的憤怒(激)。這已是公認的事實,因為在《年齡胡氏傳》的序中,胡安國明確提到王安石激起的憤怒是他撰寫此書的動機。但是,王夫之關注的是這種憤怒不僅逗留在私家感情上,還擴展到了學術領域。王安石否認天人關系,而胡安國為了攻擊他,提出了災異說和天人感應說等理論。在王夫之看來,這是胡氏為了宣泄個人憤怒的牽強附會,幾乎找不到這些理論的公道性。
第二個問題是胡安國因南宋內外政治混亂而產生的“懷疑共享會議室(疑)”。學者們也曾指出,胡安國的政治觀點是導致他曲解《年齡》經義的重要佈景。王夫之更進一個步驟指出了這種觀點產生的最基礎緣由,即他的“懷疑聚會場地(疑)”:
夫之進請曰:“何謂疑?”曰:“宋之南渡,金挾余毒,逼稱臣妾,韓岳劉張,擁兵強盛。建炎臣主,外憂天福之覆車,內患陳橋之反爾。”[7]
王夫之認為,胡安國的“懷疑(疑)”是由當時的政治形勢形成的,即金國的進侵導致宋朝遷都,以及臣下背叛形成的國內政治混亂。這使他對“蠻夷”和“臣下”產生了強烈的不信賴和警惕心思,并直接影響了現實政治中對政策的制訂。王夫之對這兩種懷疑做出了一針見血的評論:“外憂者,正論也;內患者,邪說也。”[8]由蠻夷引發的疑慮可以成為具有正當性的國平易近公論。但是由于臣下背叛所引發的疑慮,則存在胡安國的私家情感所導致的政治傾向性,是以這種議論很能夠是夾雜了私心的不正當主張。胡安國不僅提出了彼此混雜的政管理論,甚至還以此肆意誤解《年齡》義理。王夫之說:
訂婚立廷論道,引經比義,既欲外亢,伸首趾之尊,復欲內防,削指臂之勢。外亢抑疑于內僭。內削又疑于外疎。心兩疑,說兩存,邪正參焉。其后澹庵南軒師其正,斥王倫之奸,秦張萬俟師其邪,陷武穆之逝世。而一出于訂婚之門,效可睹矣。[9]
據王夫之剖析,胡安國在對外政策中,以與蠻夷的對抗為最優先的義理,是以與蠻夷作戰的韓世忠等將軍就成為了最高的尊敬對象。而在對內政策中,他又將強化君權作為最優先的義理,所以減弱臣下的權力至關主要,臣下的權力必須遭到徹底的管控。對外的華夷關系與對內的君臣關系中,對待臣子的方法彼此對立,不成防止地會發生沖突。
更為嚴重的是,這兩種義理還會引發新的疑慮,導致惡性循環不斷重復。為了對外抗爭而集中國力,會引發對國內臣子能夠作惡的懷疑。為了減弱內部臣子的權力,又會引發對外忽視抵禦蠻夷的擔憂。這一點通過歷史也已有證明。
二、胡安國的《年齡》義理曲解:尊王與蠻橫的關系
王夫之承認對《年齡》的多種解釋,但他更重視《年齡》義理的整合性與統一性。“百川學海而至于海,茍學焉而蓋已至也。以其至而盡海于一川也,陋矣。知海之非一川,而謂川無所至也,亦陋矣。年齡,義海也。以義達之,而各有至焉。”[10]王夫之批評的恰是胡安國在解釋義理時的誤解。胡安國的誤解來自于他的政治偏見,而偏見的焦點內容觸及《年齡》中象征君與臣權利的尊王與蠻橫的關系。王夫之簡明簡要地提出了貫穿《年齡》全書的尊王與蠻橫的義理。他說:“《年齡》貴夏必先趙武,尊王授權桓文,其義一也。以趙普偏制之術,說《年齡》經世之略,惡乎其不晦哉?或明之,或晦之,而得掉相雜,一而足矣。”[11]他起首提到的是襄公二十七年晉國、楚國及諸侯的會盟,當時作為霸主的晉國初次與楚國一路掌管諸侯會合。林堯叟將此事解釋為初次承認楚國的霸主位置,從而導致華夷之分消散的全國年夜變故。胡安國也強烈批評道:“圣人至是,哀人倫之滅,傷中國之衰,而其事自宋之盟始也。”(《年齡胡氏傳·襄公二十七年》)“華夷之辨”是《年齡》最主要的義理,依據《年齡》的正當法式絕不成與蠻夷相會盟。
在《年齡家說》中華夷觀也是焦點主題之一。“華夷之辨是明亡之后王夫之所有的著作中注視的中間問題,這個問題在他的經學著作,特別是關于《年齡》學的著作《年齡家說》、《年齡世論》中最為凸起。”[12]但與僅呼吁“尊王”幻想的胡安國分歧,王夫之強調了霸主的感化和主要性,展現出了非常現實的一面。
據《左傳》,在締結盟約時晉楚爭奪歃血的順序,最終晉國讓步讓楚國優先。按理來說,楚國作為牛耳應該被經文起首記載,但因為晉國固守信義,于是經文中將晉國置于了前列。胡安國也持雷同觀點。這兩種解釋僅基于晉國所表現的態度聚會場地,而王夫之則從華夷關系和《年齡》義理的角度賦予了更深的意義。他認為在此優先記錄晉國的趙武,顯示了抵御蠻夷、晉陞中華位置的筆法。通過霸者實現攘夷尊王,是《年齡》義理之地點。
其次,王夫之提到齊桓公與晉文公,這是皇帝與諸侯關系中臣下權力的部門。胡安國主張,為了實現尊王必須強力把持臣子們的權力;而王夫之則認為,尊王的需要條件即為霸者的霸權。尊王與蠻橫的關系是《年齡》學領域探討的主題之一,其焦點爭論點在于能否承認霸者的霸權。
《年齡》將構建以作為王者之皇帝為中間的年夜一統體系為最高目標。“全國混亂的最基礎緣由在于位于封建宗法制最上層的王者掉往了權威和效能,是以,為了全國的安寧與統一,最最基礎的基礎就是確立尊王意識。”[13]尊王意識是現代統治思惟的共識。胡安國所說的“王者以全國為家,京師為室,而四方歸往,猶天之無不覆也”(《年齡胡氏傳·僖公二十四年》)便是此意。但是霸者是全國的實際掌權者,霸者的出現威脅了尊王。但在君臣關系的角度,霸者作為諸侯屬于皇帝之臣。年齡混亂的重要緣由之一恰是霸者的出現而導致的等級次序破壞。是以,皇帝與霸者的關系以及霸者的權力范圍等問題,必定很是敏感且主要。
胡安國將《年齡》的君臣關系歸納綜合為“《年齡》之義,尊君抑臣”(《年齡胡氏傳·莊公十一年》)。這背后隱躲著一種認知,即臣子集群是全國混亂的潛在主犯。霸者是威脅尊王的敵對勢力,是以必定要被徹底否認。“執政之臣,擅權為惡,而不與之諱,此年齡尊君抑臣,不為朋黨比周之意也。”(《年齡胡氏傳·僖公十七年》)《年齡》之義理在于通過徹底阻斷權臣的權力操縱,強化君主的權力,從而整頓與恢復等級次序。
在《年齡》的君臣關系中,作為臣下集團代表的霸者的霸權絕不克不及被容忍。“《年齡》之法,扶弱抑強,明道義也。霸者之政,以強臨弱,急事功也。故曰,五伯,三王之罪人。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年齡胡氏傳·莊公二十三年》)霸者僅尋求通過武力獲得的功績,是破壞三王政治的禍首禍首,超越了臣子的天職,嚴重損害了尊王的義理。
是以,《年齡》的“抑強臣,扶弱主,撥亂世反之正”(《年齡胡氏傳·僖公五年》)就是通過對強臣,尤其是霸權的把持,來實現皇帝對權力的絕對擁有與獨占,這也是撥亂歸正的焦點任務。朱熹所說的“貴王賤伯”是《年齡》的主要主旨,也恰是此意。
但是,王夫之指出,胡安國的“尊君抑臣”絕不成能成為《年齡》之義理,從趙普即可看出歷史的本相。由于當時方鎮把握了強年夜的兵權,引發了“君弱臣強”的危機,趙普為此推進了剝奪臣子一切兵權、將其歸屬于天子的政策。王夫之認為,這一政策與以“尊君抑臣”為由限制霸者的霸權有著雷同的邏輯。但是這最終卻減弱了宋朝的國力。王夫之是以得出結論:以尊王的名義限制霸權,實際上是減弱尊王。蠻橫是尊王的需要條件,并且自己就是《年齡》之義理。他提出成績尊王與蠻橫互補關系的關鍵理論是“授權桓文”,即蠻橫的權道論,這也是他用來解釋《年齡》中的君臣關系及其權力結構的焦點理論。
三、胡安國“尊王、蠻橫”之對立二分法
尊王與蠻橫的關系是《年齡》學中的焦點主題之一,對此的多種解釋重要可分為兩種觀點:一種視二者為牴觸對立,另一種視二者為和諧互補。這一主題爭論的焦點便是否承認霸者的霸權。《左傳》基礎上徹底否認了霸權,但《公羊傳》和胡安國則并不完整否認霸者的感化,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霸者的腳色不成或缺。年齡時期最具代表性的特別情況就是蠻夷的出現,若何應對蠻夷成為了中華最緊迫的任務。在這種情況下,甚至可以說霸者是獨一的解決方式。年齡初期,對華夏威脅最年夜的蠻夷是楚國,而中國的諸侯曾與楚國年夜夫屈完在召陵締結盟約。對此,《公羊傳》中也明確指出了霸者的主要性:
楚有王者則后服,無王者則先叛,蠻夷也而亟病中國。南夷與北狄交,中國不絕若線。桓公救中國,而攘蠻夷,卒怙荊,以此為王者之事也。(《公羊傳·僖公四年》)
當時的霸者齊桓公最年夜的功績就是解救了華夏,擊退了蠻夷。對抗蠻夷是王者的職責,但是由于當時的王者沒有足夠的氣力往與蠻夷對抗,而齊桓公解決了這一憂患,此功績不成忽視。那么霸者能否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替換王者的腳色呢?謎底當然是不克不及。王者的固有權力中,分封地盤和討伐最具代表性,《年齡》中有齊桓公和晉文公私行進行封土和討伐的例子,如僖公二年的“城楚丘”事務:
孰城之?桓公城之。曷為不言桓公城之?不與諸侯專封也。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封。諸侯之義不得專封,則其曰實與之何?上無皇帝,下無方伯,全共享空間國諸侯有相滅亡者,力能救之,則救之可也。(《公羊傳·僖公二年》)
從義理來看,霸者私行分封地盤(專封)是無視皇帝的越權行為,絕對不克不及被接收。但是,當時的專封都由霸者進行,在能夠解救全國混亂時,可以暫時承認并接收霸者的權力,不克不及一味否認現實只強調尊王。是以提出了“實與而文不與”的折衷計劃,即在原則和現實間達成某種妥協。但這種認可并非廣泛適用,而是在特別情況下才會被無限度地承認。霸者的專討(私行對他國進行討伐)也同樣這般。對于楚莊王殺逝世陳國年夜夫夏征舒一事,《公羊傳》應用了雷同的破例處理。[14]這都表白雖然在義理上嚴格遵照尊王的原則,但在特別情況下不得不承認霸者的感化。但這僅是權宜之計,霸者的霸權絕不成能成為貫穿《年齡》整體的義理。
胡安國對于齊桓公專封一事,與《公羊傳》持雷同觀點。他說:“不以王命興師,亦圣人之所與乎?中國陵夷,蠻夷猾夏,皇帝不克不及正,至于遷徙奔亡,諸侯有能救而存之,則救而存之可也。以王命興師者正,能救而與之者權。”(《年齡胡氏傳·僖公元年》)雖然齊桓公的行為偏離了邪道,但在對抗蠻夷的情況下也會勉強承認其正當性。是以,胡安國所說的“權道”并不克不及成為廣泛原則,這也可通過對“城楚丘”事務的解釋得以確認:
楚丘,衛邑。桓公帥諸侯城之,而封衛也。不書桓公,不與諸侯專封也。……按周制,凡封國,大批伯儐,司幾筵設黼扆,內史作冊命,是皇帝年夜權,非諸侯所得擅而行之者也。……城楚丘,是擅皇帝之年夜權,而封國也。……若此者,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略小惠,存年夜節,年齡之法也。故曰:五伯,三王之罪人。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年齡胡氏傳·僖公二年》)
胡安國雖然承認齊桓公對中華之溫和安寧立下的功績,但他也強烈批評了齊桓公私行行使皇帝專屬權力的越權行為。緣由在于,霸者的成績能夠只是一時的功績,絕不克不及成為《年齡》的法式。與《年齡》法式基于義理和事理的年夜節分歧,霸者尋求的只是好處和功績的小智。孔子稱贊齊桓公和管仲,僅是因為他們禁止了中華的蠻夷化,這與《年齡》的義理無關。“《年齡》明道正義,不急近功,不規小利,于齊桓晉文之事有所貶而無過褒,以此。”(《年齡胡氏傳·僖公十八年》)霸者的功績違背了義理,而被視為威脅王者的罪人。對此朱子也持有雷同的見解:“《年齡》本是明道正誼之書,古人只較齊晉伯業優劣,反成謀利,年夜義都晦了。”[15]
胡安國將霸權與義理徹底區分開,甚至將其視為違背尊王義理的權宜之計。盡管他稱霸者的功績為“權道”,但那不過是特個人空間別情況下不得已承認的一種權謀術數罷了。他甚至批評霸權是威脅尊王的最年夜敵人。王夫之則認為,“《年齡》貴夏必先趙武,尊王授權桓文,其義一也。”“貴夏”和“尊王”假如沒有“先趙武”和“授權桓文”這些現實辦法作為條件,只會淪為幻想化的口號。只要當霸權這一現實與尊王這一幻想結合起來,才幹真正實現《年齡》義理的完全形態。“尊王”與“蠻橫”結合的正當性依據即為“權道”。
四、王夫之的尊王、蠻橫相補的權道論
與《公羊傳》及胡安國類似,王夫之同樣提到了霸者在華夷關系中的主要性,并將能否有攘夷的功績作為霸者被認證的標準,“齊晉之伯,成于制楚。《年齡》許齊晉之伯,則因其制夷。”[16]
王夫之與他們的最基礎區別在于對霸者職責與腳色的認識,即對作為權道的蠻橫的認證范圍。《公羊傳》及胡安國將霸者的腳色限制為特別情況下的權宜之計,并將其與尊王對立講座場地。而王夫之則認為,二者不成朋分彼此補充,并主張霸者的權道即為《年齡》之義理:
正年夜義者,其惟權乎。權,輕重之準共享會議室也。移輕于重,則重者輕,委重于輕,則輕者代重而重者虛矣。《年齡》之法,不舍賊而求賊,弗移輕于重也。許賊之治賊,無委重于輕也。故曰:“可與權者,其唯圣人乎!”義正焉耳矣。[17]
王夫之認為,權道是確立《年齡》年夜義的獨一方式,他將權道視為《年齡》義理的一部門。年夜義僅是名義上的表述,想要在現實中實現,只能通過“權道”。王夫之將權道的實踐(與權)視為義理得以確立(義正)的表現。他援用《論語·子罕》“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權道被視為學問實踐的最高階段。王夫之認定孔子是獨一實踐權道的人,這與孟子所說的“孔子,圣之時者也”意思雷同。
凡講座場地是在談論“權”這一概念時,往往將其與“經”相對比。朱熹曾說:“可與權,謂能權輕重,使合義也。”他區分權與經并解釋道:“經是萬世常道,權是不得已而用之,須是合義。如湯武放伐,伊尹放太甲,此是權。若時時用之,成甚世界。”(《論語集注·子罕》)權道只是在無法應用年夜義的特別情況下的權宜之計,絕不克不及成為萬世通行的事理。將這個邏輯應用于《年齡》,則會獲得:經道=尊王=義理,權道=蠻橫=權謀術數(權譎)。
王夫之正面反駁了朱熹:“朱子似將一經字作疏闊理會。以實求之,輕重不審,而何故經乎?經非疏而權非密,則權不與經為對。既不與經為對,亦不成云經權有辨矣。”他反對將“權道”與“經”對立的二元論,并強調“子曰‘可與立,未可與權’,初不云‘可與經,未可與權’,經字與權為對。”[18]這與程子所說的“權只是經也。自漢以下,無人識權字”(《論語集注·子罕》)分歧。是以,王夫之認教學場地為“唯程子之言為最深密。程子云‘圣人則不以權衡而知輕重矣,圣人則是權衡也’。”[19]
“權”是廣泛的事理,朱熹將其過于縮小,稱其為“不得已而用之”。對此,王夫之批評道:“萬事交于身,萬理交于事,事與物之輕重無常,待審于權者正等。今朝天理爛漫,人事推移,即在和樂安平之中,罷了不勝其繁雜,奚待不得已之時,而后需權耶?”[20]“權”是交流適用于一切情況的廣泛法則。
程子云:“圣人則不以權衡而知輕重矣。”圣人則是權衡也。顯此為從心所欲不踰矩之妙。權之定輕重,猶矩之定句股。而權之隨在得平,無所限量,尤精于矩。則必從欲不逾矩,而后即心即權,為可與權也。[21]
王夫之認為,孔子的最高境界“從心所欲不逾矩”恰是在日常生涯中實踐權道的表現。“幻想中的圣人并非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運用與發揮權道,而是無論在日常情境還是特別情況下,都會始終運用權道。”[22]人類的整個生涯場景都在實踐權道。假如必定要探討經與權的關系,可以說經在權道的實踐中作為一種抽象的事理而存在。“這意味著,并非像朱個人空間熹所說的那樣,先有經的條件,然后權道再根據現實情況調整經,而是通過解決具體現實問題的權道,以達到廣泛的法則。”[23]
依照王夫之的權道觀,《年齡》是清楚權道實質的最佳典籍。因為《年齡》的歷史就是生涯的場域,圣人在這一場域中尋求解決現實問題的最佳義理。“圣賢之權,每用之常而不消之變”[24],權道是在變化中實踐內在的廣泛事理。是家教以,作為權道的蠻橫是《年齡》的義理,尊王只要通過蠻橫才幹獲得其存在價值。
王夫之通過《年齡》筆法,具體論證了蠻橫便是《年齡》的義理。《年齡》筆法是記錄整部《年齡》所通行的義理原則,通過考核《年齡》對霸者行為事跡的記錄,可以提醒《年齡》對霸者的見解。王夫之指出:
《年齡》有一國之辭,有全國之辭。因魯史以立文,故有一國教學場地之辭。其事則齊桓晉文,桓文之事,全國之事也,而《年齡》以立皇帝之事,故有全國之辭。一國之辭,殊魯于他國,以伸尊親,則其辭隱。全國之辭,立皇帝之義,任齊晉之功,則魯與聽治,而其辭無隱。[25]
《年齡》記錄的是魯國的歷史,所以重要采用反應魯國立場的“一國之辭”的筆法,與魯國相關的代表性筆法是“諱”。《公羊傳》中所說“《年齡》錄內而略外。于外年夜惡書,小惡不書。于內年夜惡諱,小惡書。”(《公羊傳·隱公十年》)王夫之說起的“一國之辭”恰是魯國掩蓋其嚴重惡行且不記錄真實情況的“諱”的筆法。王夫之進一個步驟指出,《年齡》也包括了反應全國統治者———霸者立場的“全國之辭”的筆法。齊桓晉文的事跡由于合適《年齡》的義理,類似于皇帝所為,是以這些事跡以“全國之辭”的筆法來記載。在這種情況下,霸者也適用于“諱”的筆法,而魯國則屬于外國,并不是“諱”的對象。王夫之說:
隱桓閔之見弒,哀姜之受討,叔牙慶父之服刑,內地之掉,君行之辱,一國之禍福善敗也,可以伸其尊親者也,故諱。乾時之戰,以敗齊桓之伯者也,令郎買戍衛,以尼晉文之伯者也。魯受其禍,則福以全國,魯當其敗,則善在全國,不成伸其尊親以廢全國之事者也,故不諱。[26]
在記錄魯國的事務時會應用“諱”,是以當魯國的君主被弒殺時,并沒有直接寫作“弒”,而是為了掩蓋事實以天然逝世亡的情勢記錄,例如隱公被弒殺記作“公薨”。但是,某些事務應當屬于“諱”的對象,但記錄時卻并未